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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3:10:08 GMT
在今天的专栏中,我们将讨论对一个看似简单的装置的解释,但其理解和应用却非常复杂,并在卡夫的法理学范围内产生分歧。我们指的是第 9,430/96 号法律第 47 条,其中逐字规定: 岩石“第 47 条。受到联邦税务局税务诉讼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收到开始检查期限后的第 20 天内缴纳已申报的税款和缴款,无论应税金额如何。作为纳税人或责任人的人,并在自发程序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补充”。 在不与 CTN [1]第 138 条中提到的自发退出相混淆的情况下,该规定规定了纳税人在知晓后 20 天内缴纳税款的“宽限期”,仅附带拖欠利息(不包括罚款)检查开始时。其措辞所确定的唯一条件是这些勒索行为已被宣布。 尽管表面上很简单,但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声明的性质以及税收抵免的构成效果存在广泛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任何声明(例如DIRF、DIPJ等)都会具有触发“宽限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只有那些被定性为债务坦白的声明(例如DCTF)才会具有触发“宽限期”的效果。结果。 罗萨尔多·特雷维桑 (Rosaldo Trevisan) 在《Ac》中报道。n° 3401-006.590 [2],最初是在 PL n° 2.448/96(1996 年 10 月 16 日的第 990 号消息)中,由行政机关发起,该规定仅涉及“已释放”的税收。 然而,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一项修改是纳入“声明”一词,其理由如下:动词: “该项目提到‘已发行的税收债务’。然而,考虑到在纳税人申报债务但未能支付的情况下要求依职权处以罚款的新假设,将特权扩大到‘申报债务’是适当的。在这 WhatsApp 号码 种情况下,如果依职权处以罚款,那么主动申报债务(DCTF)的纳税人至少将获得与不申报债务的纳税人相同的利益, ,结果,他们被依职权释放。” 因此,在第 9,430/96 号法律的颁布措辞中,提到了“已评估或已申报”的税款。然而,第国会议员,转换为第 9,532/97 号法律,改变了措辞,以抑制“释放”这一表述,只留下对“已申报”税款的提及,但没有提出这一变化的任何具体动机。 根DCTF的引用,Trevisan补充说,“声明”一词仅指组成性声明,这将消除释放的需要,甚至与自发退出进行区分,这将不适用由纳税人申报(经批准评估)构成并逾期缴纳的税款。对他来说,第 47 条的“宽限期”将涵盖由于纳税人的宪法声明而不再可能进行自发报告的情况。 沿着同样的思路,在Ac中从另一个历史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 他指出,在颁布第9,430/96号法律时,DCTF和DIRPJ都具有债务自白的性质,如果纳税人将债务分配给未经证实的消灭形式,RFB只会转发收取,并在 CDA 注册,通知要支付的余额。对于不适当地宣布灭绝的物种,RFB 进行了依职权评估,对未申报或未收集的处以75% 的罚款。 他指出,IN SRF n° 77/98 在其第 2 条和第 2 条 I 中表达了这种意义上的解释,指出 DCTF 中包含的应付余额(IN SRF n° 45/98 第 2 条)要求因自动违规,可在第 20 天之前支付,并免除因未付款而产生的 75% 的当然罚款。沿着这些思路,RFB 的解释指出,第 47 条适用于通过纳税人的行为创建但尚未支付的税收抵免的情况。 此外,它还指出证实自 IN n° 77/98 号以来检查所实行的理解,确定在债务申报不当消灭或中止或没有证明。最后,它指出,仅根据创建的 DIPJ 不构成信用,因此,为了适用第 9,430/96 号法律第 47 条的目的,不应考虑在那里申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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